「法务月刊」《反垄断法》修正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发布部门:法务部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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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1.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2.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3.增加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


4.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5.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停钟”制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法定情形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6.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将责任有条件延伸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增加规定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由“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增加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增加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则。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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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

1.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对转售价格限制或其他类似的表述。尽管在《反垄断法》修改后,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证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不被禁止,但这样的举证颇为复杂。因此,最好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对转售价格加以限制,如确有必要,建议考虑增设附加条件来实现稳定转售价格的目的,而非直接圈定转售价格。


2.注意借助合同约定对交易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因相对人利用合同关系吸引供应链上的其他经营者,而被拉入须自证未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境地。


3.利用线上平台开展促销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时,注意避免在优惠活动或销售条件中附加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条款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只能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或只能在某两个经营者中择一进行交易等,以避免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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