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是否存在双重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19发布部门:

内部审计是否存在双重标准?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理念上,内部审计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但是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对同一问题在不同的审计报告里有不同的审计定性呢?或者是否存在同一问题对甲的审计评价与对乙的审计评价有所不同,尽管甲和乙都是同一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但可能存在任期不同或审计之后的职位不同的区别。

现实中,往往是被审计对象已经做完了人事调动,审计部门才开始做离任审计的。如果被审计对象的人事调动是职务晋升,或者是从一家小的机构调到一家大的机构,或者是从机构调到总部做领导,那么审计人员在写审计报告的时候,会掂量一下吗?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相似的问题,有的被定性为虚列费用,有的被定性为变通费用;有的被定性为违法会计法,有的被定性会计核算未遵守准则;有的定性为资金收回不及时,有的定性为资金账外滞留,等等。以至于不少人会讲:你们审计人员是双重标准。而有些审计新人也有同样的疑惑,为什么会有同样的问题不同的审计描述这种情况呢?难道内部审计真的存在双重标准吗?

其实,如果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待内部审计,审计人员就可以解释“双重标准”的疑问。


首先,不能孤立地看待内部审计,应该把内部审计看作企业管理的一部分。


内部审计是企业治理的基石之一,是为企业服务的,而不是孤立地就审计而谈审计。内部审计不是教条地搬着各种规章制度去套审计发现,而在审计报告把审计发现呈现出来是为了引起各相关方的关注,以便完善内部控制和改进管理效率,以及问题的整改。审计定性本身并不能改变审计发现的事实,但可以说明审计发现事实的影响程度和风险。例如,即使是相同金额的违规事项,对不同的经济单位的影响也不同。


其次,内部审计是以发展的思维看待问题。


不同时期,内部审计会对相同的经济事项有不同的评价,这是基于:一是任何规章制度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制订背景,不同时期的规章制度也都会有所调整、补充、新建。二是不同时期,企业管理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不同,要求内部审计能够发现深层次的管理问题。三是内部审计自身也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内部审计也会更加多维度地开展审计评价。



再次,内部审计因为其独立性,不会自己制订标准来开展审计评价,因此内部审计也不会因为不同的审计目标制订评价标准。


审计评价体系参照已有的各项制度及经济指标,但制度和经济指标本身也有其制定的局限性。内部审计一方面要以规章制度为评价依据,另一方面审计部门也有职责对规章制度和经济指标的完善提出审计建议。



最后,内部审计自身生存的需要也要求不能以双重标准评价审计对象。



即使内部审计可以一次以双重标准评价某审计对象,但第二次、第三次以后只会损害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使职业水准受到质疑,以至于最终失去公信力。

内部审计虽然扮演着监督职责,但也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广义的管理手段。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也是要遵循管理导向。内部审计不可能像外部审计那样,有制式化的统一标准来发表审计意见,而会一方面遵守内部审计原则和准则,另一方面会参考管理的需求,甚至要求。


管理上,不能是非黑即白的判断,需要灰度决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也会看到,组织里,同样的问题,有的机构或管理者会受到问责处罚,而有的却相安无事,这也是一种管理安排。


“双重标准”在组织中随处可见,只是你觉得是两个标准,其实两个标准之外,只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你没有意识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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